乐清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省高水平中职学校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省高水平中职学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和及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高水平中职学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包括用于实施建设项目的省财政资金、市财政资金和学校配套专项资金。
第三条 省财政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支持学校办学理念、学校治理、办学机制、专业建设、教学改革、师资队伍、实训条件、信息化建设、服务能力等方面。
第四条 学校成立“省高水平中职学校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下设财务保障组,主要负责项目经费的结算、监督、指导。按照“统一规划、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任何部门不得套取、截留、挪用。
第二章 项目预算和借款
第五条 各建设项目小组必须依据教育厅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和年度建设专项资金预算。分别编制高水平中职学校建设专项资金各建设项目年度预算,财务保障组对报送的年度预算进行审核,确定最终预算额度。
各建设项目上报项目年度预算时需附必要的文字说明,文字说明一般包括:项目名称、预期目标、具体实施计划、具体保障措施、资金预算安排等内容。
第六条 高水平中职学校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年度预算一经审定下达,各建设项目小组必须严格执行,在预算额度内使用资金,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调整。确需进行调整的,由各建设项目小组提出申请,经财务保障组初审,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财务保障组按项目年度预算建立经费指标核算编号,进行项目资金的核算。
第八条 借款及备用金管理。对预算内资金,各建设项目小组要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安排使用,需办理借款手续的应填写借款单,经主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到财务保障组办理借款手续并及时核销。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高水平中职学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支出范围为项目实施方案中各项目建设内容的所需资金。
第十条 高水平中职学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高水平中职学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基本建设及大型设备采购等支出,不得用于建设项目之外的人员劳务费支出,不得用于弥补与高水平中职学校建设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决算管理
第十二条 财务保障组根据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年度决算工作要求,及时将高水平中等职业学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支出情况纳入学校年度财务决算。
第十三条 各建设项目小组应及时向财务处提供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招投标情况、资金管理和设备购置情况等内容,当年资金当年用完。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接受有关部门的监察、审计,实行项目建设的年度报告制度,项目建设年度进展情况、年度统计、年度资金预决算、投资完成情况及有关资料汇总形成年度总结报告,及时上报各级主管部门,定期接受各级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十五条 学校将建立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各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全面监督,学校各项目负责人、结审办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六条 项目承建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学校建设办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各承建部门的绩效考评以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预算文本确定的绩效目标为依据。
第十八条 所有与高水平中职学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有关的各级领导、项目负责人、财会、审计人员,都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同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保障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